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1992]财会字第67号 日期:1992-12-31
1992年12月31日,财政部
目 录
一、总说明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附录: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工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工业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醪莆穹延玫睦⑹杖搿⒒愣沂找妫杓恰耙写婵睢薄ⅰ俺て诮杩睢钡瓤颇浚潜究颇俊?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31号科目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
二、企业取得投资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长期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转让、出售股票、债券,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其他应收款”科目,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短期投资”科目和本科目。
收回其他投资时,其收回的投资与投出资金的差额,作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541号科目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确实无法支付而应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二、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银行存款”、“现金”、“固定资产清理”、“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42号科目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非正常停工损失等。
二、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三、会 计 报 表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国家外汇牌价)
(同时登记外币金额,下同)
外汇价差(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实际支付的款项)
2.用买入的外汇购买物资、支付费用,应同时分摊外汇价差
借:材料采购等
银行存款(××外币户)
(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
贷:外汇价差
3.用买入的外汇偿还债务,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记帐
借:长期借款等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
借:财务费用等
贷:外汇价差
(二)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
1.如果卖出的外币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实际取得的人民币金额) 财务费用(实际取得的人民币金额小于按国家外汇
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分摊的外汇价差的合计 数)
贷:外汇价差(分摊的外汇价差)
银行存款(××外币户)
(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财务费用(实际取得的人民币金额大于按国家
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分摊的外汇价差 的合计数)
2.如果卖出的外币为其他来源取得的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实际取得的人民币金额)财务费用(实际取得的人民币金额小于按国家外汇
牌价计算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财务费用(实际取得的人民币金额大于按国家 外汇牌价计算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三)调剂外汇额度
1.企业调剂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
借:外汇价差
贷:银行存款
2.以购入外汇额度和配套人民币资金买入外币时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使用该项外币时,应同时计算、分摊调进外汇价差
借:材料采购等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外汇价差(应分摊的外汇价差)
3.购入的外汇额度再出让时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 财务费用(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小于帐面成本的差额)
贷:外汇价差(按出让外汇额度的帐面成本)
财务费用(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大于帐面成本的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