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医药、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物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91]财会字12号 日期:1991-04-08
根据国办发[1991]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次性削价处理积压商品的通知》和财政部(91)财商字第72号《关于国合商业、外贸、物资、医药、药材批发企业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若干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经与有关部门商定,现对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国合商业、外贸、物资、医药、药材批发企业(含批发兼零售企业,下同),这次专项削价处理的积压库存商品、物资,应根据报经批准削价处理商品、物资的清单,对专项削价的商品、物资单设备查帐簿,详细登记削价商品、物资的数量、品种、类别及存、销情况。
二、国营商业、外贸、物资企业专项削价的积压商品、物资,在国家规定的期限销售的,按实际处理商品的销售额归还银行贷款,并将其实际销售价与原进价的差额,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待处理削价损失挂帐。
1.国营商业企业,记:
增:待处理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减:商品削价损失--专项削价损失
(如企业无此科目应增设)
2.国营外贸企业应在“内销”科目下设置“专项削价商品内销”专户,除核算专项削价商品的销售收入、进价外,还应单设“专项削价损失”细目,核算专项削价商品实际销售价与原进价的差额。即:
借:待决财产溢缺--流动资产损失
贷:内销--专项削价商品内销(专项削价损失)
3.国营物资企业,记:
借(增):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减):营业外支出--专项削价损失
三、国营商业、外贸、物资企业挂帐的削价损失,根据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际处理商品、物资的销售收入归还银行贷款的数额和国家规定的利率,采用从商品流通费中虚提利息的办法解决。企业实际处理商品、物资销售收入归还银行贷款的数额也应作备查登记。
企业在1994年3月底以前虚提的利息冲销待处理削价损失后如有结余,其多余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一部分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一部分转作企业留利[外贸企业转作减亏(增盈)留用资金]。
1.国营商业企业按月虚提利息,冲销挂帐的削价损失,记:
增:费用--利息
减:待处理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虚提的利息结余转作企业自有流动资金部分,记:
增:企业流动资金
增:费用--利息
虚提的利息转作企业留利部分,记:
增:企业留利基金
增:费用--利息
2.国营外贸企业按月虚提利息,冲销挂帐的削价损失,记:
借:商品流通费--利息
贷:待决财产溢缺--流动资产损失
虚提的利息结余转作企业自有流动资金部分,记:
借:商品流通费--利息
贷:流动基金--企业
虚提的利息结余转作减亏(增盈)留用资金部分,记:
借:商品流通费--利息
贷:后备基金
贷:流动基金--企业
贷:专用基金
3.国营物资企业按月虚提利息,冲销挂帐的削价损失,记:
借(增):利息支出
贷(减):待处理财产损失
虚提利息结余转作企业自有流动资金部分,记:
借(增):利息支出
贷(增):流动基金--企业流动基金
虚提利息结余转作企业留利部分,记:
借(增):利息支出
贷(增):专用基金
四、国营商业、外贸、物资企业对流动资金借款中的专项削价挂帐损失借款,也应单设子目进行核算,其利息计入商品(物资)流通费。1991年至1994年年度会计决算上报。
六、供销合作社、医药商业、药材等部门的批发企业,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七、本规定自199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专项削价处理库存商品物资情况表(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