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

注册会计师考试重点知识点精讲——会计

日期:2007-04-26   来源:北京财科    作者:待查    
  2.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

  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如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类协议从实质上看,与所贴现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属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冲减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财务费用(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按银行贷款本金)

  同时,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根据债务单位的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坏账准备。对于发生的与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相关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及坏账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例题:A公司2005年3月1日销售产品一批给B公司,价税合计为500000元,双方约定9月1日付款。A公司2005年6月1日将应收乙公司的账款向银行申请贴现,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账款到期,B公司未按期偿还时,A公司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A公司实际收到480000元,手续费20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A公司贴现时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案解析]

  借:银行存款480000  

  财务费用20000  

  贷:短期借款500000

  企业将应收账款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账款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

  三、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如果应收债权贴现按照上述标准构成质押借款,则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包括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能从账面上注销。

  2.贴现息仍然是在贴现业务发生的当期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而不是视同预付的利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贴现期内摊销。无论是企业还是金融机构,对于贴现息的计入损益仍然采用收付实现制。

  3.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用于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应收债权面值+截至贴现日止该笔应收债权按照其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如为带息应收债权)

  新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会影响申请贴现企业的利润表,所影响的只是资产负债表在资产方和负债方同时增加一笔相当于被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金额(以前规定该笔金额在贴现时要注销,现在不再注销;相应负债方新增一笔短期借款)。其结果将会导致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增高,同时对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也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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