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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运输型拖拉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部门: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川国税函[2005]第10号    日期:2005-01-06   
内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用运输型拖拉机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内国税发[2004]227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认定,并且取得《农用机械推广许可证》的运输型拖拉机,在生产环节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在销售环节按农机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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