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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02]24号    日期:2002-02-04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
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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