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2003]18号 日期:2003-04-09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三、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四、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仅适用于临时一次性经营申报纳税的个人。
五、个人的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规定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