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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2003]104号    日期:2003-09-1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18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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