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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2003]121号    日期:2003-10-30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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