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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324号    日期:2003-12-1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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