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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324号 日期:2003-12-1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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