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办法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京财税[1999]1046号 日期:1999-06-29
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具体范围是:
1.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对主营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又兼营其它的一般纳税人,其经营的废旧回收业务与兼营其他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交税金已分开核算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格认定:
1.经国税部门确认为小规模纳税人;
2.偷逃增值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有兼营其他业务的废旧回收经营企业,其退税与非退税业务未能分开核算。
第四条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办法
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需到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手续:
1.填写“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表”一式四份(表格附后);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四份(北京专员办一份、北京市财政局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区县财政局一份)。
“资格认定表”经北京专员办和北京市财政局审核认定无误,将签署意见的认定表一份退回申请单位备查,一份转存区县财政局,北京专员办及北京市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第五条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认定期限
认定时间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到1999年8月31日结束,过期不再办理认定手续。
1999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