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2000]159号 日期:2000-09-0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库存商品棉补提进项税额的企业,是指供销社系统有权向农业生产者收购棉花的企业。
二、本市的棉花经营企业如能够准确分清可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则应直接计算补提的进项税额。
三、各分局于2000年9月30日前将库存棉补提进项税额的情况,包括企业数量、补提进项税额的金额和抵扣的税额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二000年九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