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01]82号 日期:2001-08-14
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范围》(见附件)所列进口饲料范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序号1~13的商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序号14~15的商品,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进口的饲料,请按本通知规定退补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农业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