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税流[2001]394号 日期:2001-09-17
文件号:沪税流[2001]394号 发布日期:2001-9-17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2号)转发给你们,对通知列举的本市企业生产的铸锻件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先征后返的具体操作按市局沪财预(2001)4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32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44户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