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税流[2001]500号    日期:2001-11-0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16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ci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