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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国税所一[2006]221号    日期:2006-12-06   
各区县税务局,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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