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2号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备忘录第2号 日期:2007-10-02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针对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过程中提出的部分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以下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形成结论性意见,请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0755-25918110,联系邮箱:zyyan@szse.cn,也可以登陆深交所网站“上市公司业务专区”的网上论坛进行讨论。
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上市公司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制订或修改会计政策、做出或调整会计估计,以作为2007年会计核算的基础和依据,是否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若需要,如何履行相关程序?
上市公司应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制订或修改会计政策、做出或调整会计估计,以作为2007年会计核算的基础和依据,上述调整对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表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公司应当将上述变更作为单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董事会审议2007年第一季度季报的时间。
二、A+H,A+B公司如果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有关交易和事项(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借款费用等)进行追溯调整,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余额的,需要补充披露那些内容。
原同时按照国内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外提供财务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日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有关交易和事项进行追溯调整的,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借款费用等,以追溯调整后的结果作为首次执行日的余额。上述公司应同时增加如下披露事项:1、根据追溯调整内容在差异调节表中相应增加项目;2、对于增加的追溯调整项目,公司应在差异调节表提示和附注中披露差异调节项目、影响数、追溯调整依据等情况。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司(假设不是B股或H股公司)原将一项债券投资(该项债券期限较长)在短期投资核算,收到的利息收入冲减投资成本。2006年期末重分类时,拟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按38号准则应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公司问,是否将2006年期末的该项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计算实际利率的基础,而非原先的购买价格?
在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条的有关规定将债券投资划分至“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内采用摊余成本对上述债券投资进行后续计量。公司在后续计量过程中不应调整2007年1月1日债券投资(已划分至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期初数,而应以2007年1月1日原账面数为依据,计算该项金融资产的实际利率并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
四、投资性房地产,母公司租赁给子公司房屋,在母公司报表上按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并拟按公允价值计量,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是仍按投资性房地产列示,还是调整为固定资产,并调整公允价值及其累积折旧金额?
母公司租赁给子公司房屋,公司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中按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并拟按公允价值计量,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公司应视该项房地产的实际情况而决定如何对其进行合并调整。
如果该项房地产全部租赁给子公司,则公司应将该项房地产由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调整为自用房地产,并相应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其他相关资产、负债项目。
如果母公司该项房地产的部分房屋租赁给子公司,其他房屋租赁给合并范围之外的公司,则公司应将对子公司租赁部分调整为自用房地产;如租赁给合并范围之外的公司的其他房屋可以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公司可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并视其情况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根据38号准则冲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借方”余额,是否允许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5条的有关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后,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确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在暂时性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且未来存在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下,公司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六、对法定公益金进行衔接处理,公司在2006年报中将对法定公益金作调整,相关规则仅要求调入盈余公积,是调入法定盈余公积,还是任意盈余公积,还是公司可以选择处理?
根据财政部财企〔2006〕67号的有关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考虑到原《公司法》第177条对公司计提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所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应将2005年12月31日法定公益金的余额转入法定盈余公积。
七、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下发了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房地产企业以前年度完成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即便完成收入确认、产权转移只要项目未予清算仍需补提土地增值税,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上市公司对上述事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上市公司应在2006年度报告中将上述事项作为重大事项披露;同时,公司还应在2006年度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以重大事项的形式对上述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通知可能导致公司对以前年度房地产业务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进行调整,因此,待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具体政策或各省税务机关出台实施细则后,公司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照实施细则估算影响数,可以进行追溯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