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
华为“辞职”事件的背后是否有规避《劳动合同法》义务的动机?由于动机的不可观察性,肯定地回答这一问题实属不易,但我们多少可以展开一些分析和推断。
首先,要求工作年限8年以上的员工先辞职后竞聘。而工作8年以上的员工,再过两年,都可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终生雇佣合同了。辞职后重新竞聘签约,以前的工作年限不一定重新计算,华为就可以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根据本文前面的分析,华为因此可以降低整个合同期间的人工成本。
其次,我们简要分析华为对“辞职”事件的解释的合理性。华为承诺,所有辞职员工均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货币补偿。据估算,华为支付的补偿总额达到10亿元之巨。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这些员工不辞职而是在未来与华为签订了终生雇佣合同,此后华为想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几乎等额的货币补偿。而这些员工辞职后再上岗,华为没有了与之签订终生雇佣合同的义务,节约了未来辞退员工的货币补偿,同时也规避了终生雇佣合同的不利财务后果,从这一意义上讲,高达10亿元的辞职补偿是合算的,不足以表明华为没有规避《劳动合同法》义务的动机。
大商载德:逐利与社会责任的一致性
所谓大商载德,是指真正成功的商人、真正追求可持续盈利的企业,都是崇尚社会责任、恪守商业伦理的。崇尚社会责任、恪守商业伦理与追逐盈利目标并不矛盾。如果一个企业,为了追逐短期的盈利而漠视社会责任与商业伦理,最终将因为失去市场的信任、失去社会的认同而丧失持续的盈利能力;反之,一个崇尚社会责任、恪守商业伦理的企业,虽然有可能部分丧失短期的盈利,但将因为市场的信任与社会的认同而获得长期持续的盈利能力。社会责任与逐利目标的这种内在一致性,正是诱导企业在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前提下追逐利润的前提,这也正是大商载德的内涵之所在。同样地,在《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的背景下,一个具有长远眼光、一个追求持久盈利而不是短期盈利的企业,应该主动顺应《劳动合同法》关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要求而不是规避其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只有建立了和谐的劳资关系,劳动者与企业才能持续地和谐双赢,这也是大商载德的意义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