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数据偏差仅做更正还不够
2007年11月21日,XR中孚实(600595)发布《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公告称,10月22日,公司公告了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因财务人员对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理解有误,错误地将当期公积金转股本的股份数作为新增股本进行了加权摊薄,致使公司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每股收益财务指标出现错误,故将收益从1.3852元/股调整为0.7249元/股,并为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了致歉。
中孚实业2007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每股收益更正前后的数额几乎相差一倍,由此引起的股价波动从10月22日的38.91元/股下降到11月21日后的24-25元/股,相差了三分之一。如果投资者根据公司三季报而建仓,无疑会出现账面亏损。
无独有偶。今年10月31日,南山铝业(600291)也发布过类似的公告,称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每股收益计算错误,前三季度的每股收益由原来的0.94元调整为0.85元。
出现这样的问题,确实有些匪夷所思。相关财务人员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应该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每股收益总是等于总净利润除以总股本。计算每股收益,如果出现增发或配股,按新增股本的加权平均法计算。如果因送转股引起股本变化,按全面摊薄法来计算。因此,有人认为,出现这样的所谓“计算失误”问题,只能说是一个低级错误。
一个正常进行治理的上市公司,持证上岗的财会人员之上,还有财务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和董事会,这一层层管理者居然对相差一倍的数据的出现,丝毫没有发觉?如果是这样,那么,这个公司的治理可能真是问题多多了。
如果不是低级错误,那么,就有可能是误导性陈述了,其背后存在的问题可能还不限于此,而股价跌幅较大的现象总是无法回避的。对此,监管部门应查一查,看看是否公司治理出了问题,是否存在违规甚至违法现象,并由此尽快给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一个明确的交代。
在牛市环境下,信息披露出现问题的特征与熊市中的特征有所不同,但结果一样。过去,我们经常听到的是,公司几个月前做出的预盈报告不能兑现,结果变成了预亏,并使高企的股价骤然下降,投资者遭遇到不应有的亏损;今天,却发生了这种称为理解上的错误,导致财务数据骤然变化,也同样使高企的股价大幅跳水。这两者似乎有点异曲同工。
从《证券法》法理上来说,预盈报告属于预测性信息、软信息的范围。在美国法律中,规定允许软信息可以有一定程度的偏离值,不要求预测与业绩完全相符,允许存在相当的偏差,但不允许建立在虚假陈述和虚假信息之上,也不允许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恶意预测业绩引诱投资者上钩、欺诈或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诚信、合理的原则加以披露并进行风险提示,由此则可获得免责,然而,这中间的模糊边界还是不少。
但是,在季报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则不是预测性信息、软信息,而是确定性信息、硬信息,不应当出现差错,也不能有大幅度偏离值,当然,更不允许有人恶意进行误导、并从中牟利的情况发生。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在第4条中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指标。”
其实,法律均已规定得很明确,留下来的只是一个执法比对了。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一欣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