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新法律法规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保险权益归属”
中国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提出了团体养老年金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当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这样一来,个人对年金的拥有权就得到明确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
总资产6亿元连续3年盈利方可参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标
交通部公布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参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6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最近连续3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35%;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财政部: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
财政部出台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加强了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着眼于规范其评估行为,以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暂行办法要求,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加强统计分析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此外,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还有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等,也都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