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

国办重申城镇居民不得买“小产权房”

日期:2008-0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于祥明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实际上,为了把紧农村集体土地“闸门”,该通知还对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作出了严格要求。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还明确要求,即使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也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已经批准的试点范围内。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

  严查“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行为

  通知还要求,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于2008年3月底前,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向国务院专题报告。

  通知要点: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以试点为名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强制搬迁,侵害农民权益。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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