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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就个税申报信息保密问题答记者问

日期:2008-01-11   来源:国家税务局网站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问:在税收宣传和外部门查询过程中,如何确保纳税人的信息不被泄漏?

  答:《通知》规定,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和需要,税务机关均不得透露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保密信息。

  在宣传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正面典型时,税务机关应预先告知当事人,征得当事人同意,并注意保护好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曝光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反面典型案例时,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执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但要说明的是,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关于的规定,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单个纳税人的信息时,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司法或行政文书程序,并要求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这些信息,不得对外泄露与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有关的信息。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

  问:如果有税务机关或者税务干部泄露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信息,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层层负责的保密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层级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的责任。对未依法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泄露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或者没有执行相关保密制度和规定,泄露、丢失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资料和保密信息、个人收入档案和有关统计数据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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