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风暴” 突出制度建设
依照《宪法》及《审计法》等法律规定,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的主要是同级政府部门的预算执行。国家审计署主要审计监督其他各部委单位,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报告;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同级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以目前的情况而论,这种体制的好处是,在行政强有力的情况下,如果得到国务院和本级政府的足够重视和支持,审计部门的工作会比较有效地推进,所谓的“审计风暴”就能有力地说明这一点。但是,它的局限同样明显:如果审计工作没有得到中央政府或者地方政府的足够支持,由于审计部门的级别和权限所限,审计的难度可想而知,效果也无法保证。
从全球范围来看,主流的审计制度是审计隶属于立法系统,完全独立于政府,这是采用最多的制度设计。另有审计机关属于司法系统的,即审计机关除具有审计职能外,还拥有一定的司法权限,它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鉴于我国的国情和建设法治社会的长期性,短期之内,强化审计机关的职能,提高审计机关的地位,是保证审计工作有效开展并取得积极效果的必需之举;而从长期来看,使审计机关独立于行政系统是更为有效的制度安排。只有这样,才能使审计不再成为不该成为的“风暴”。
整改情况不容乐观
审计整改是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及提出的建议,对其自身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的过程。近年来,审计部门重拳出击,揭露了一系列大案、要案,查出了一些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公众在为审计敢于顶住压力、依法严格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击掌叫好的同时,也为一部分审计出来的案件最终“没了下文”,为某些被审计单位“年年审年年犯”感到十分困惑甚至愤怒。
屡查屡犯,整改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一是整改工作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些地方的党委、人大、政府对审计整改工作不够重视,支持力度也不够,审计机关往往独木难支。二是少数被审计单位存在避重就轻、敷衍了事、故意拖延、蒙混过关等错误认识,整改不彻底。三是做法不科学。现在审计机关普遍采取的是“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即由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或主审人员负责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并兼顾指导被审计单位整改和资料收集工作。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审计人员熟悉情况,工作可以保持连贯性。但由于审计任务繁重,审计人员既要进行审计查处,又要监督整改,实在是“分身乏术”。四是执行有障碍。对于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整改的行为,现行法规缺乏明确的处理处罚依据。一些审计建议也不具有强制性,难以落实到位。
2007年,国务院召开了审计整改工作专题会议,这充分说明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为审计整改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国家有关部门应补充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从宏观层面上明确整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这包括,整改工作的负责人、时间要求以及相应的罚则,并明确审计机关在整改工作过程中的责任。在审计机关内部,要在审计业务程序上增加“监督整改”为必经环节之一,将其与审前调查、现场审计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以便审计人员学习掌握。要建立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向同级政府、政府向同级人大定期报告审计整改结果的制度,积极构建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结果公告制度。将整改列为部门和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之一,从制度和机制层面促进提高整改效率和效果,可以促使查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审计机关应强化和规范审计整改工作。要明确界定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审计管辖之外的整改应由外部各方面分工负责,形成促进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全面整改的整体合力,提高审计整改结果的综合利用效果。
面对审计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现象,我们不能仅仅依赖于审计部门,需要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监督机关和中央各部门携起手来,所有的监管部门都能够行动起来,共同打造一个良好的审计整改工作环境,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让其无处藏身。
期待“风暴”不再,公告依旧
审计公告制度主要是增强政府审计行为的公开透明度,我国2002年开始实施审计公告制度。在审计长李金华看来,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行为公开化主要包括:如实全面地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按照政府的要求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
关于公开审计报告,《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里的用语是“可以向”,而不是“应当向”。换言之,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是审计部门有选择的义务。据此,看看审计署早在2004年就作出的“力争在2007年审计结果全部公告”的承诺,再看看历年来审计报告的不留情面,审计署致力于建设透明政府、广纳社会监督的决心无需怀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