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

积极推进资产评估准则有效实施

日期:2008-03-20   来源:贵州注协    作者:刘萍      
  (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特点

  与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相比,评估准则具有特殊性。会计准则多为实体性准则,审计准则多为程序性准则,而评估准则二者兼具,既包含实体性准则,又包含程序性准则。考虑到这些特点和中国评估行业所处的特定市场环境,中国评估准则在体系设计和内容安排上具有如下特点。

  1、呈现一个开放、灵活的体系。四个层次的设计既满足了不同类型准则规范的需要,又能体现出市场所需不同评估业务对已有准则呈现的刚性化要求。但外延又是伸展的,随着中国评估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可以将最新的研究成果、实践经验纳入到准则体系中来。

  2、既规范评估师行为,又影响委托方和监管部门。评估行业在中国的发展时间不长,委托方、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评估工作的认识对行业发展尤为重要。为能影响社会公众、监管部门对评估的关注,评估报告使用者、委托方、评估师需要建立一个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机制。评估准则制定过程很大程度是一个协调、合作、宣传的过程。很大程度上也成为引导委托方合理使用评估报告,监管部门理性监管的重要尺度。

  3、不同层次、不同目的。基本准则规定一般性原则,是整个准则体系的主干。基本准则以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具体准则项目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对不同评估目的、不同评估对象和评估业务及相应评估程序作出细化规定,由评估协会发布。

  4、突出评估师职业道德规范。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涉及较多的专业判断,保持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是保证业务质量的重要因素。考虑到执业环境对评估师职业道德带来考验与挑战,中国的评估准则在体系设计上突出了职业道德准则的地位,将其与业务准则并列作为准则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凸显其重要性。

  5、重视评估程序准则。在英美等评估行业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对评估程序的研究已经十分深入,评估程序的划分、思路等内容在学习评估知识、考取评估专业资格的过程中已经被充分掌握,所以,这些国家的评估准则中没有单独设立程序准则,而是把评估程序的要求分散表述于具体的评估准则之中。

  中国评估准则中有独立的评估程序准则,并涵盖评估业务全过程。这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把握评估程序、尊重评估服务专业特点、防范和控制执业风险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方便中国评估行政管理需要、适应评估业务多样化、委托方要求多样化等情况。

  6、对评估师权益进行合理保护。评估执业中,有来自方方面面的外部压力,特别在委托方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况下,对评估师合法利益会造成一定影响。例如,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委托方不当干预时,无法退出评估业务,维护自身权益。或由于一些委托方对自身在评估活动中的义务不了解或不履行,增加了评估师业务风险。为解决上述问题,中国评估准则增加了一些保护性条款,如业务终止制度等,以期维护评估师合法权益。

  7、是一个动态的体系。我国的评估准则将根据评估理论和实践发展的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目前,我们正在研究更新的制度和办法。

  8、发布主体的特点。基本准则由财政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基本准则中授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并发布其他评估准则项目。这样的制度安排是要由政府发布基本准则,体现政府从公共管理角度对评估执业的要求,通过政府的要求实现评估准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其他准则项目由行业协会发布,一方面传达政府意志,另一方面又体现专业特点。国外评估准则一般由行业协会发布。

  总体上看,中国的评估准则在借鉴国外评估准则经验的同时,较多地考虑了中国的执业环境和行业现状,较好地适应了中国市场经济转轨阶段的需求。

  四、评估准则内容的创新以及准则与中国评估市场的结合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是评估理论与中国评估实践结合的产物。是评估行业主流意识形态、行业文化、评估实践等多种因素的结晶,它来自于成熟经验的集合,加工与再生,它是行业二十年实践产生的强大共识的产物。随着新的经济行为的出现,评估服务领域不断丰富,评估市场需求不断变化,评估实践日新月异,这些因素促使中国的评估准则建设需要适应评估市场的需求,不断创新,通过创新解决评估实践中存在的、相关当事方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引导评估实践,提升行业执业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市场。大家注意一下,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准则中,有的是准则项目本身的创新,有的是准则中某些方法和程序的创新,有的是概念和定义的创新,这些创新都是与不断发展的评估市场有机结合的产物。这里我举几个对评估理论和实践影响较大的几个准则中的创新。

  (一)引入价值类型理念,突显评估结论经济内涵

  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理论是国际评估界近年来一直倡导的评估理念,其内涵是展示评估结论的形成基础和适用条件,促使评估结论与评估目的相结合。2004年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针对我国评估行业没有界定评估结论价值类型的情况,明确要求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时,要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并予以定义。几年的评估实践证明,社会各界、报告使用各方对价值类型的运用非常赞同,它反映了资产评估的内涵。此次制定并发布的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细化了价值类型的选择、使用和定义方面的规定,特别是针对评估行业面临的几种特定目的评估业务确立了适用的价值类型,如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税收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诉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等。相关的准则中也对价值类型的使用和定义提出了要求,使得价值类型的要求贯穿于整个准则体系之中,促进评估行业的专业内涵更加彰显,本质特征更加体现,评估结论更好地服务于经济行为,更好地得到委托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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