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所得税预缴注意12项费用扣除变化
日期:2008-04-01 来源:中国江苏 作者:江苏省地税局
十、租赁费:旧法规定,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作为承租方的企业直接向有关部门支付的土地使用费,应转作出租方的支出项目,由出租方开具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承租方依据租金收入发票所列的场地租金数额在税前扣除。新法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十一、公益性捐赠支出:旧法规定,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列支;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新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作出捐赠决定之前,应当合理估计当年的年度利润总额,以控制在税法要求的标准之内。
十二、准备金:旧法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新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可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