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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纳税人或可享受税收优惠

日期:2008-04-15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邹国金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则采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式。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是指由税务机关通过一定方法直接核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办法》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有四种: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核定征收鉴定程序。

  《办法》规定,纳税人应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通知》要求税务机关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强调,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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