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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B发布金融保证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新规

日期:2008-05-29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张晓泉      

  视野据FASB官网讯:近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63号——金融保证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SFAS 163),该公告阐明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60号——保险企业的会计处理和报告》(SFAS 60)是如何应用于保险企业所签订的金融保证保险合同,包括保费收入和求偿责任(claim liabilities)的确认及计量。同时,SFAS 163也要求加强对金融保证保险合同的披露。除与保险企业风险管理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之外,SFAS 163将对于2008年12月15日以后开始的财年以及财年内的会计中期所发布的财务报告有效。与保险企业风险管理活动有关的披露规定将在SFAS 163颁布后的第一个报告期生效。

  FASB的项目经理Mark Trench表示:“SFAS 163的发布意味着,在结束会计实务中的不可比性方面,FASB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在以往,对投资者而言,要想获得保险企业的求偿责任的可比信息是十分困难的。鉴于近期对于从事金融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财务健康状况的关注,SFAS 163的发布显得非常及时,此举将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所急需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通过在诸如“求偿责任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建立一致性,SFAS 163关于会计处理和披露的相关要求旨在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好的会计信息。SFAS 163要求,当有证据表明被保的金融负债发生信用恶化时,保险企业应在被保事项发生违约之前就确认求偿责任。同时,SFAS 163也要求披露:(a)保险企业在评估被保金融负债发生信用恶化时所采用的风险管理活动;(b)保险企业的监视名单。

  如需获取SFAS 163全文,可以访问www.fasb.org。

  校对:芮鹏

  中国会计视野2008年5月29日11:03分发布 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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