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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2003〕621号    日期:2003-09-3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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