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经济法》冲刺阶段 重点难点讲解(二)
第十章 合同法(分则)
一、买卖合同(P335)
二、借款合同(P341)
1.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三、租赁合同(P342)
四、融资租赁合同(P343)
1.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3.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五、承揽合同(P345)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六、建设工程合同(P346)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具体内容(P371、380)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体包括18项;外汇支出具体包括27项。
2.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具体包括5项;外汇支出具体包括9项。
二、个人的外汇管理。(P376)国家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三、外债管理。(P382)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倍;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四、违反外汇管理的法律责任。(P389)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托收承付的有关规定(P398)
二、委托收款的有关规定(P402)
三、银行卡的收费标准(P407)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四、电子支付的有关规定(P413)
1.在电子支付关系中,银行起着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中介机构的作用。
2.电子支付的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当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限制电子支付的金额:①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②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③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4.电子支付的6种补救措施。
五、银行结算账户的用途(P433)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有不同的使用范围。
4.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5.个人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一、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P444)
二、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P451)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
3.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
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
三、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P452)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无论是采取哪一种补救措施,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第二,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第三,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四、票据抗辩。(P455)
五、票据的伪造和变造(P456)
1.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的变造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六、汇票的出票(P459)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也是汇票上必须应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七、汇票的背书(P463)
1.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汇票以背书转让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但是,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部分背书无效。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5.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6.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7.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属于法定禁止背书。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八、汇票的承兑(P467)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九、汇票的付款。(P472)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法
一、著作权的主体。(P493)
二、著作权的归属。(P494)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P498)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四、计算机软件保护。(P505)
1.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2.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 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
①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②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有约定,按约定。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 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五、授予专利权的条件。(P512)
六、优先权原则。(P516)
七、对发明的审查程序。(P517)
八、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4种行为。
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P530)
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超过有效期限没有续展的,即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2.有5种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章 会计法
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P547)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2.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3.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4.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5.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二、会计人员的交接手续。(P556)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三、会计资料管理。(归纳)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2.会计报表由单位领导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并由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
3.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各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有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熟悉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P558)
二、综合题案例及其答题技巧
(一)具体题目
2008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价款为475万元,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25万元,在2008年2月25日之前交付,并且约定由某建筑公司于2008年3月2日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合格后的次日付款。2008年2月20日,甲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
2008年3月2日,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建筑公司没有按期向A公司交货,经过协商,建筑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甲公司当天验收,质量符合合同标准,但由于甲公司财务问题于次日不能付款,经过协商,乙公司同意将付款期限延长至2008年5月1日,但需要甲公司提供相应的全额担保。甲公司以自己所拥有的厂房提供抵押,该厂房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经查,该厂房已经由甲公司为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而提供了抵押担保,甲公司与工商银行和乙公司的厂房抵押情况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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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抵押合同 |
办理抵押登记 |
担保金额 | 债权届满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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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 |
2008年3月20日 |
2008年3月22日 |
475万元 | 2008年5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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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 |
2007年5月2日 |
2007年6月1日 |
1000万元 | 2008年5月1日 |
2008年5月1日,甲企业不能清偿乙公司和工商银行的债务,经协商,将甲企业的厂房变卖,所得价款为1256万元。
2008年6月1日,甲企业为弥补流动资金不足,向中国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由于资金使用量不确定,因此以自己所属的一幢办公楼提供最高额抵押,办公楼评估价值800万元,双方约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500万元,债权确定时间为10月1日。此后甲企业借入的贷款情况如下:
(1)6月1日借入100万元;
(2)8月12日借入300万元;
(3)9月10日借入300万元。
10月1日时,甲企业只清偿了6月1日借入的10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613万元无法清偿,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将甲企业的办公楼拍卖用于清偿,拍卖价款为750万元。中国银行要求以其全部的债权应得到优先清偿。
甲公司终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由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于2008年12月12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12月15日通知甲公司,甲公司对此无异议。人民法院于12月23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指定B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财产和债务情况整理如下:
(1)甲公司全部资产变现价值包括:
①用于对建设银行4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商品价值366万元;
②上述办公楼优先清偿中国银行后的剩余部分;
③用于对所欠A公司货款70万元抵押担保的设备价值55万元;
④一套加工设备价值500万元;
⑤丙公司支付的货款300万元。
(2)甲公司债务包括:
①以上欠付乙公司的货款和中国银行的贷款;
②以上欠付A公司的全部货款和建设银行的全部贷款;
③欠农业银行信用贷款700万元;
④欠发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470万元;
⑤欠交税款220万元;
⑥管理人在破产受理后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同,给丁公司造成损失230万元。
(3)除上述债务外,还发生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员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乙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向甲交付货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建筑公司没有按期交货,甲公司可以要求谁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与乙公司和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在何时生效?并说明理由。
(5)工商银行和乙公司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6)如何用拍卖价款清偿工商银行和乙公司的贷款?并说明理由。工商银行和乙公司各自可以从拍卖价款中获得多少清偿额?
(7)中国银行的债权清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8)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人、管理人的产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9)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10)丁公司在破产分配中可以获得的清偿金额为多少(列出计算过程)?
「答案」
(1)甲、乙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处的合同标的额为600万元,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了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2)甲乙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向甲交付货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由建筑公司履行就属于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这是符合规定的。
(3)建筑公司没有按期交货,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甲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在2007年5月2日生效,与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在2008年3月20日生效。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5)工商银行的抵押权在2007年6月1日设立,乙公司的抵押权在2008年3月22日设立。根据规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6)厂房的拍卖价款应该先清偿工商银行的贷款,然后再清偿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规定,同一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本题中,工商银行的抵押登记在先,因此应该先得到清偿。
①工商银行可以获得的清偿额为1000万元;
②乙可以获得的清偿额为1256-1000=256(万元)
(7)中国银行的债权清偿请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本题中,甲企业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613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因此中国银行只能以500万元的变卖价款要求优先清偿。
(8)①甲公司破产申请人合法。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偿申请。
②管理人的产生合法。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担任。
(9)①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共计210万元。
②共益债务包括:为继续营业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
(10)①甲公司全部财产变现价值为:366+250+55+500+300=1471(万元)
「提示」250万元是办公楼优先清偿中国银行后的剩余部分,即:750-500=250(万元)
②甲公司全部债务为:219+113+70+400+700+470+220+230+210+28=2660(万元)
「提示」219万元是欠付乙公司的货款,即:475-(1256-1000)=219(万元)
113万元是欠付中国银行的贷款,即:613-500=113(万元)
③全部财产变现价值先清偿用于担保的债权
清偿后剩余财产共1471-366-55=1050(万元)
清偿后剩余债权共2660-55-366=2239(万元)
④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清偿后剩余财产共1050-210-28=812(万元)
清偿后剩余债权共2239-210-28=2001(万元)
⑤清偿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清偿后剩余财产共812-470=342(万元)
清偿后剩余债权共2001-470=1531(万元)
⑥清偿税款
清偿后剩余财产共342-220=122(万元)
普通债权共1531-220=1311(万元)
⑦通过以上程序,丁公司可获得清偿额为:(122÷1311)×230=21.4(万元)。
(二)题型讲解
1.涵盖的知识点
该案例题考查的比较全面,其主体框架是企业破产法,中间依次考到了合同法和物权法的内容,综合性较强,08年注会经济法新增了物权法的一章内容,因此有很大的可能会涉及以物权法为主的综合题,可能涉及的考点包括:
(1)物权变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地役权;抵押;质押;留置。
(2)可能涉及的跨章节考点有:订立合同;合伙企业财产;企业破产法
另外,以企业破产法为主的综合题,可能涉及的考点包括:
(1)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与和解;破产清算。
(2)可能涉及的跨章节考点有:合同履行;担保。
2.知识点发散
(1)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是不能同时适用的。
(2)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规定
(3)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权设立和抵押登记的问题,注意抵押合同的成立与抵押登记没有直接的关系。
(4)企业破产法中有关抵销权、撤销权的规定适用问题,大家要特别认真的把握,因为这些规定对最终的计算结果有直接的影响。
(三)综合题解题思路
综合题的分值较多,答题要求也较高,其目的是考核考生运用法律规定分析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由于涉及的概念和法律规定较多,且将不同章节的内容联系起来进行考核,是本课程考试难度最大的一种题型。在考试命题时,综合题的叙述文字较多,涉及的法律关系又较为复杂,有些考生乍一看题目,就会感觉头脑发昏,理不出头绪,越看越乱,无从落笔,既影响情绪,又浪费时间。在综合题答题时建议考生先看综合题的答题要求,因综合题往往会问几个问题,每个问题又问得很明确。应认真、仔细阅读题目,准确地理解题意和答题要求,确定考题涉及的知识点及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归纳解题的已知条件,获取解题的信息,并在一些重要的关节点和词语上作上相应的记号引起警示,这样既能抓住解题的要点,又能节约时间。同时,综合题的答题技巧是很重要的,既不能过于简单,也不能思路混乱,洋洋洒洒不得要领。一般而言,对综合题中所提的问题,可以采用逻辑上的"三段论"予以回答。即:第一步,作出正确的判断结论(即回答某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第二步,引述具体的法律规定(不必指出具体的法律条文名称,只需写明"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规定"即可,并讲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第三步,将题目相关内容对比法律规定,以此论证判断结论。另外,在答题时应注意语言表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并注意善于运用法律术语和规范语言答题。
总之,答题技巧的掌握对考生是否能够取得理想的成绩有着密切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