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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05]155号 日期:2005-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H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200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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