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家资产评估机构按期报送证券业务材料
日期:2008-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翀
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要求,持有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联合颁发的“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以下称旧版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8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和《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沿革说明》。
视野法规链接:93家资产评估机构名单
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要求,持有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联合颁发的“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以下称旧版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8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证监会报送《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和《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沿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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