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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税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93]财税字14号    日期:1993-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国务院已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由3%提高到5%,鉴于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与“商品零售”同属商品销售行为,为了平衡税收负担,我部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典当业”税目中的“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的税率,由3%提高到5%。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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