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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

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6]22号    日期:2006-03-0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税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车船使用税具体税额如下表:




































类别


项 目


计税标准


年税额(元)



 

 


乘人汽车


15座以下


每辆


200


16—35座


每辆


260


36座以上


每辆


320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


每吨


60


摩托车


二轮


每辆


60


三轮


每辆


80


  二、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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