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
发文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6]22号 日期:2006-03-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机动车辆的车船使用税税额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后的车船使用税具体税额如下表:
类别 | 项 目 | 计税标准 | 年税额(元) | |
机 | 乘人汽车 | 15座以下 | 每辆 | 200 |
16—35座 | 每辆 | 260 | ||
36座以上 | 每辆 | 320 | ||
载货汽车 | 按净吨位 | 每吨 | 60 | |
摩托车 | 二轮 | 每辆 | 60 | |
三轮 | 每辆 | 80 | ||
二、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