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2002]40号    日期:2002-04-30   
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流便函[2002]022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
  流便函[2002]022号
  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的规定,经审查,下列39种车辆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详见所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请通知各地严格按所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中规定的厂家生产的规定车辆型号,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

ci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