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80]财税字第082号 日期:1980-06-02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自有房产,仍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的征收地区,由各省、市、自治区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
二、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当地房管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房产税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收,即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5年,期满后,按实际价格计算征收。
三、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或单位,其房地产税的征免,可参照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望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布置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诉我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