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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90天

日期:2006-12-25   来源:宁海新闻网    作者:呆呆    

 (通讯员 张柏林 徐卫明)笔者日前从县国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修订后的《规定》,企业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待批准后才能实施。同时规定企业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从开票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对超期限未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不能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其增值税额也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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