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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文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日期:1997-12-15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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