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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6]259号    日期:2006-04-19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划分标准问题:在市政府就我市“普通标准住宅”划分标准未有新规定前,暂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转让旧房扣除标准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法〔1995〕048号)第七条规定,结合我市情况,为便于税收征管,规定购买使用5年(含5年)以上的房屋为旧房。市局以前规定的转让旧房扣除标准与财税〔2006〕21号文第二条规定不一致的,按财税〔2006〕21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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