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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文字号:工发总字[1984]45号    日期:1984-12-29   
  最近一些单位来函询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的规定中,“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如何计算,现明确如下:
  合营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按照中方职工本人实际得到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和津贴等计算。具体计算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及其有关的解释执行。合营企业中外籍职工的工资总额也应包括在内计拨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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