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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印制填写规范及保管事项

日期:2007-01-13   

    针对目前各地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使用中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68号)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新版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有关文件规定及税务总局下发的票样进行印制,并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发票开具和保管行为。

  《通知》规定,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的印刷误差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联次内容及顺序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印制,抵扣联和报税联必须采用52克干式复写纸。

  《通知》还指出,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发票开具和保管行为,指导纳税人做好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工作。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各项打印内容不能打印出格,票面不能手工涂改;如发生开具错误,应按废票处理。受票方对已开具的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折叠、挤压。机动车购货单位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内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如出现使用的电脑中国家标准字库无法打印汉字的现象,可以手工填写,但需在手工填写的汉字上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指发票联、注册登记联),代开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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