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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北京卷烟厂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06-11-2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的规定,对北京卷烟厂生产的部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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