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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94]财税字第096号    日期:2007-03-01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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