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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94]财税字第096号 日期:2007-03-01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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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低价获单位售房应缴个税 此前未征税不追征
[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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