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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94]财税字41号    日期:1994-06-08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铁矿石的流转税、资源税负担上升较大,即使适当提高铁矿石价格,独立矿山仍难以承受。为支持独立铁矿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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