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吉林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06]131号 日期:2006-09-15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将你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