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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行返问题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04]33号    日期:2007-0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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