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字号:沪工总保[1998]109号 日期:1998-04-01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工总保(1998)109号〕
按照市政府有关基本生活保障线调整方案的精神,现将调整1998年度本市职工定
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即标准。
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人每月为285元; 家居市区和郊县城镇的职工家属每人
每月205元, 家居农村及外地城镇的可按实际情况掌握,一般可低~些,降低幅度不
超过10%。
二、困难补助的经费按原渠道由单位福利费列支。单位福利费不敷使用的,经主
管财税部门同意,不足部分列入“管理费用”。
三、 本市‘“一老养一老”退休人员定期困难补助标准按本人每月285元,配偶
每月205元掌握、 收入单独计算,本人每月基本养老金低于490元的,补足到490元。
本市地区集体企业‘“一老养一老”退休人员的补助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补助经费
仍由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自 1998年4月 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