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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税企业使用统一标牌的通知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署监[1994]427号    日期:1994-07-05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规范海关管理,使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集团、信得过企业、出口监管仓库对外有统一的标识,督促企业加强自管,现决定对上述五类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的标牌,具体事项如下:
  一、标牌由0.1cm厚的铜板制成。尺寸为60×45cm裙边宽3cm,牌面上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字样为黑体字,呈弧形排列,弧形内侧为一关徽图案图案由硫酸蚀刻制成,蚀凹部分用油柒涂为黑色,只有"信得过企业"等及其英文为红色,作为一种特殊的提示标记。牌面图样详见附件。
  二、现有已经海关批准的上述五类企业以及今后经审核批准的,按照海关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制作标牌,费用由企业向海关指定的制作单位直接结算,各海关负责标牌的核发和制作的规范统一。
  三、实行统一标牌制度后,上述五类企业的海关《批准证书》继续发给企业,《批准证书》不再由总署统一制作,改由各海关按原有规格自行制作。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牌面图样(略)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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