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

关于转发《关于从严掌握利用外资举办进口废旧金属加工复出口的审批原则及管理措施》的通知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署监一[1992]13号    日期:1992-01-07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1991]外经贸资二函字第506号《关于从严掌握利用外资举办进口废旧金属加工复出口的审批原则及管理措施》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办理。
  文中第九条中的“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应为《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从严掌握利用外资举办进口废旧金属加工复出口的审批原则及管理措施(复印件)
  一九九二年一月七日

ci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