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

关于验放出境货币的通知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署监一[1992]797号    日期:1992-06-08   
北京、上海、九龙、广州、天津海关:
  最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内单位将外汇、金银及其制品和为外国印制的货币运往境外的情况逐渐增多,为简化手续,便利发货人,更有利于做好保密工作,保证上述货物的运输安全,今后对国内有关单位运送出境的上述货物,我署不再逐批下文通知,请你关对从本关区出境的上述货物,迳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或出具的证明)及出口单位填写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予以验放。鉴于货物的特殊性质,查验一般采取不开箱查验的方式进行。如确有必要开箱查验,应注意货物安全,尽可能地在出口单位内部进行。在对货物的监管工作中,请注意核对箱数、标志、唛码等。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署。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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