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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07]15号    日期:2007-0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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