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07]15号 日期:2007-0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