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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注协专家小组答疑[一]

日期:2007-01-21   来源:网络    
  针对最近一段时间会员咨询的问题,省注协专家小组于2005年1月17日对其中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1、企业改制时,清产核资结果能否代替资产评估报告作为验资的依据?

  答复:清产核资结果一般不能直接作为验资依据。

  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是两种不同的资产计价方式。清产核资是按企业帐面价值核算的,其资产价值与现实价值有一定的差距。而资产评估是遵循公允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实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验资是对企业现实投入的资产进行验证,作为投资的实物资产除股东有特别约定外应当按现实价格计算。

  2、企业应付款因债权人放弃债权形成的净资产能否转为资本?

  答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形成的净资产,在办理了相关合法手续后,可以转为资本。

  3、新设立企业的,在2个以上银行开立临时账户能否验资?

  答复:经咨询省工商局,新设立的企业只能设立一个临时帐户。专家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验资业务时,对一些不规范做法,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4、抵押人债务履行期满无法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能否把抵押物对外投资?

  答复:不能。

  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5、外商验资时外汇管理局回函日期、银行进帐单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否应当一致?

  答复:一般不会一致。

  专家建议,验资报告中的审验截止日与银行询证函的回函日期应当尽可能保持一致,以降低验资风险。

  6、企业改制时已经做过资产评估。现在收购方想重新评估,行吗?

  答复:企业改制以后,企业所有权人和收购方的交易行为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收购方有权主张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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